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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C状态:待编 文献类型:中文图书 浏览次数:12

题名/责任者:
农地三权分置的法律表达/高圣平著
出版发行项:
北京:法律出版社,2023
ISBN及定价:
978-7-5197-7378-6/CNY108.00
载体形态项:
366页;24cm
丛编项:
明德民法学文库;1
个人责任者:
高圣平
学科主题:
农村-土地法-研究-中国
中图法分类号:
D922.324
一般附注:
本书为研究阐释党的十九大精神国家社科重大专项项目“农地三权分置的实践探索与法律表达”的最终成果
责任者附注:
高圣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马工程项目首席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参与《民法典》《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等的起草和论证工作。
书目附注:
有书目(第347-363页)
提要文摘附注:
在“两权”分离的农地产权结构(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无法反映目前的农业生产关系的情形之下,“三权”分置渐趋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之下农地产权结构调整的主流经济思想。反映在法律上,所谓“三权”分置,是集体土地所有权派生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再从土地承包经营权派生出土地经营权。“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新型农地产权结构,实现了集体、承包农户、新型经营主体对土地权利的共享,取得了良好的制度绩效。这一产权结构带来了一系列的体系效应,诸如,土地承包经营权仅得由具有本集体成员身份的承包农户取得和保有,且不因派生出土地经营权而发生改变;新型经营主体就“四荒地”所取得的利用权利就不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属于土地经营权,由此而出现土地经营权直接从土地所有权中派生的情形;新型经营主体就土地经营权的稳定预期借由登记制度的引人而达致,但仅此并不改变其权利属性;农地金融化在“两权”分离和“三权”分置之下均有其必要性,据以担保融资的标的财产也就有了类型化区分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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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书号 条码号 年卷期 馆藏地 书刊状态 还书位置
D922.324/G23 31409310   法学院     可借 法学院
D922.324/G23 31411283   法学院     可借 法学院
D922.324/G23 31411284   法学院     可借 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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